2019-03-22 来源:[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
根据《*******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7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6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存在倾销,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9年3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被调查产品名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英文名称:StainlessSteelBilletandHot-rolledStainlessSteelPlate(Coil)
产品描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是指除冷轧以外的,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不锈钢钢坯为矩形(正方形除外)截面,或其他不锈钢半制成品。不锈钢热轧板/卷是由不锈钢钢坯经过热轧等工序后制得,呈卷状或板状,不分宽度和厚度。
主要用途:通常有两种用途,一种是作为冷轧不锈钢的原料,经过冷轧工艺处理后制成冷轧不锈钢产品;另一种是作为*终产品直接销售,主要应用于船舶、集装箱、铁路、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进出口税则》:72189100、72189900、72191100、72191200、72191312、72191319、72191322、72191329、72191412、72191419、72191422、72191429、72192100、72192200、72192300、72192410、72192420、72192430、72201100、7220120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欧盟公司:43.0%
日本公司:
1.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18.1%
(NIPPONYAKINKOGYOCO.,LTD)
2.其他日本公司29.0%
(AllOthers)
韩国公司:
1.株式会社POSCO23.1%
(POSCO)
2.其他韩国公司103.1%
(AllOthers)
印度尼西亚公司:20.2%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9年3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8年7月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8年第6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2018年6月22日,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宝钢不锈钢有限公司、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和北海诚德金属压延有限公司、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支持该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8年7月2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盟驻华代表团、日本驻华使馆、韩国驻华使馆和印度尼西亚驻华使馆。
2018年7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盟驻华代表团、日本驻华使馆、韩国驻华使馆和印度尼西亚驻华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外国企业。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二)初裁前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国外生产商欧洲安普朗公司、奥托昆普公司、奥钢联集团、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JFE钢铁株式会社、日新制钢株式会社、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韩国株式会社POSCO;国内进口商山特维克材料(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日盈不锈钢材料厂有限公司、上海住友商事有限公司、阪和(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伊藤忠丸红钢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中山市野村钢材制品有限公司、日新制钢(上海)钢铁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北海诚德金属压延有限公司、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以及欧盟驻华代表团、日本驻华使馆和印度尼西亚驻华使馆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018年8月15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发放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相关调查问卷的通知》,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出口商/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要求答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同日,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下载和填写本案调查问卷。
在规定时间内,韩国株式会社POSCO、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北海诚德金属压延有限公司、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
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5份国外生产商及其关联贸易商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其中韩国株式会社POSCO、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提交了《国外出口商/生产商调查问卷》答卷,JFE钢铁株式会社、日新制钢株式会社、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和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仅提交了《国外出口商/生产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损害部分。5家国内生产商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阪和(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伊藤忠丸红钢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日新制钢(上海)钢铁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4家企业提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江门日盈不锈钢材料厂有限公司和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调查问卷答卷。没有欧盟企业提交调查问卷答卷。没有印度尼西亚企业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1)听证会。
2018年8月13日,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日新制钢株式会社、JFE钢铁株式会社和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递交申请书,请求就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中的被调查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申请书的充分性、产业损害等问题举行公开听证会。经审查,2018年8月31日,调查机关向相关利害关系方回复了《关于同意召开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案产业损害公开听证会的函》,同意召开本案听证会。
2018年11月21日,安普朗公司、奥托昆普公司联合向调查机关递交申请书,请求就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中的被调查产品范围和产业损害等问题举行公开听证会。经审查,2018年12月4日,调查机关告知了该利害关系方关于拟召开听证会的决定。
(2)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8年8月10日,安普朗公司、奥托昆普公司联合提交《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立案的评论意见》。
2018年8月10日,株式会社POSCO提交《关于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立案调查的评论意见》。
2018年8月13日,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日新制钢株式会社、JFE钢铁株式会社和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联合提交《对不锈钢反倾销案的初步评论和听证会申请》。
2018年8月13日,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和日新制钢株式会社联合提交《对不锈钢反倾销调查中部分产品排除的请求》。
2018年8月20日,印度尼西亚驻华使馆转交印尼贸易部提交的评论意见,请求终止对印度尼西亚的调查。
2018年9月26日,广州双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和高丘六合广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提交下游企业评论意见。
2018年9月28日,天津三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和广州三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交下游企业评论意见。
2018年10月15日,伊藤忠丸红钢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交产品排除申请。
2018年11月1日,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申请人对部分利害关系方评论的回复》。
2018年11月21日,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日新制钢株式会社、JFE钢铁株式会社和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联合提交《不锈钢反倾销调查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2018年12月5日,日本驻华使馆转交日本经济产业省关于本案的书面评论意见。
2018年12月10日,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和日新制钢株式会社联合提交《对不锈钢反倾销调查产品排除的补充说明和请求》。
2018年12月20日,安普朗公司、奥托昆普公司两家公司联合提交《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的损害抗辩意见》。
2018年12月29日,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提交《不锈钢产品排除的申请》。
2019年1月23日,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申请人对部分利害关系方评论的回复》。
2019年2月11日,欧盟驻华代表团转交欧盟委员会书面评论意见。
2019年2月12日,安普朗公司、奥托昆普公司联合提交《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排除的申请》。
2019年2月18日,株式会社POSCO提交了《关于若干涉及损害调查问题的意见书》。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8年 11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国内企业实地核查的通知》。2018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调查机关对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和北海诚德金属压延有限公司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察看了被核查企业的生产现场,核对了企业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信息并收集有关证据。核查结束后,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修改材料及相关证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被调查产品名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英文名称:Stainless Steel Billet and Hot-rolled Stainless Steel Plate (Coil)
产品描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是指除冷轧以外的,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不锈钢钢坯为矩形(正方形除外)截面,或其他不锈钢半制成品。不锈钢热轧板/卷是由不锈钢钢坯经过热轧等工序后制得,呈卷状或板状,不分宽度和厚度。
主要用途:通常有两种用途,一种是作为冷轧不锈钢的原料,经过冷轧工艺处理后制成冷轧不锈钢产品;另一种是作为*终产品直接销售,主要应用于船舶、集装箱、铁路、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进出口税则》:72189100、72189900、72191100、72191200、72191312、72191319、72191322、72191329、72191412、72191419、72191422、72191429、72192100、72192200、72192300、72192410、72192420、72192430、72201100、72201200项下。
欧盟、日本、韩国等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过于宽泛,包括数个不同的产品,价格也存在差异,请求排除一个或多个产品以限定调查范围,或分为多个调查。
申请人主张,不锈钢钢坯、不锈钢热轧板和不锈钢热轧卷的基本物化特性相同,在生产工艺和设备、*终用途、销售渠道和区域、客户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产品价格之间的差异属于同一类产品项下不同细分规格产品之间的合理差异。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
第一,不锈钢钢坯、不锈钢热轧板和不锈钢热轧卷均是主要以铁水、铬、镍和不锈钢废钢为原料,根据要求加入少量铌、铜、钛、锰等合金元素,通过连铸设备浇铸成坯,经过热轧机制得合金钢产品,基本物理化学特性相同。第二,具有连续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不锈钢钢坯、不锈钢热轧板/卷进入*终消费市场,另有部分不具有连续生产能力的企业购入不锈钢钢坯后经热轧工序制成不锈钢热轧板/卷进入*终消费市场。第三,由于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的物理形态上存在差异,导致价格合理差异。此外,产品归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并不代表可以据此作为独立判定产品之间是否属于同一产品的标准。因此,调查机关初裁中暂不接受上述利害关系方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主张。
欧盟、日本、韩国应诉公司及国内进口商主张,国内产业不能生产部分牌号不锈钢热轧板/卷,中国国内企业不掌握日本有关产品的**,用于制造汽车排气系统等部分不锈钢热轧板/卷不能满足下游用户需求,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排除部分产品。
申请人主张,相关应诉企业申请排除的产品,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描述,属于被调查产品范围;应诉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国内无法生产部分不锈钢产品,对于已经披露化学成分的规格产品,国内产业可以生产;国内产业是否生产以及是否具有**不是产品排除的理由和依据。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显示,国外利害关系方申请排除的产品,国内产业可以生产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可以相互替代,其中部分产品已经发生实际销售,国内生产的不锈钢热轧板/卷的产品质量也获得包括汽车领域等下游用户的认可。在个别下游领域,因产品认证、消费习惯等,存在国内产业无法进入某些市场的情况,但申请人提供了相关检测报告、品质保证书等证据证明其可以生产相似产品。此外,应诉公司关于国内产业是否能生产同类产品等相关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因此,调查机关初裁中暂不接受上述产品排除的申请。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欧盟公司
2018年7月23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欧盟驻华代表团,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时间登记参加调查,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欧盟出口商/生产商提交答卷。
调查机关尽*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安普朗公司、奥托昆普公司、奥钢联集团、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其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比较分析了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书提供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欧盟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根据申请书提供的信息确定欧盟公司的倾销幅度。
日本公司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
(NIPPON YAKIN KOGYO CO., 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划分情况。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区分为钢坯、热轧板和热轧卷三个型号。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销售时分为若干钢种,且不同钢种之间的差异较大。因此,调查机关暂决定在初裁中按公司答卷中所提交的钢种分类划分产品型号。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在日本国内的销售情况。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了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两种渠道在国内销售额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一是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二是通过国内关联贸易商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经审查,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采用该公司及国内关联贸易商与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提交的日本国内销售产品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数据。调查机关暂依据公司答卷提交的数据计算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平均成本和费用,并依此对公司在日本国内销售的交易是否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初步审查。
经审查,公司其中一个型号的产品在日本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内销数量的比例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低于成本销售比例超过20%的型号,调查机关暂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低于成本销售比例未超过20%的型号,调查机关暂决定以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通过两种方式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一是直接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二是通过日本国内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销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第一种销售方式,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采用公司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第二种销售方式,暂决定采用日本国内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贸易商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就该公司主张的正常价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内陆运输保险费、信用费用和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等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就该公司主张的出口价格调整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国际运输费用、国际运输保险费、信用费用和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等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接受该公司的到岸价格数据。
其他日本公司
2018年7月23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日本驻华使馆,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在规定期限内,JFE钢铁株式会社、日新制钢株式会社、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和新日铁住金不锈钢株式会社仅提交损害部分答卷。
调查机关尽*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上述4家公司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其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分析比较了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书提供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日本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根据申请书提供的信息确定其他日本公司的倾销幅度。
韩国公司
株式会社POSCO
(POSCO)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株式会社POSCO (以下称POSCO)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POSCO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POSCO的答卷,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以下两种渠道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一是销售给国内关联贸易商;二是直接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
调查机关对上述POSCO直接销售给国内关联贸易商的交易价格与直接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价格进行了初步审查,发现公司销售给关联贸易商的交易价格与直接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价格存在显著差异,关联关系明显影响了价格。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该关联交易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价格和正常市场交易状况,不属于正常的贸易过程的价格和交易。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一)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排除上述关联交易,并以公司销售给国内非关联客户的交易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POSCO的生产成本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数据。
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POSCO答卷中的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数据能够合理反映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决定在初裁时暂予接受。
2. 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POSCO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情况进行了审查。
经初步审查,调查期内POSCO对中国出口销售数量与其在答卷第七部分《估算的倾销幅度》使用的对出口中国数量不一致。调查期内POSCO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远大于POSCO用于估算倾销幅度的数量。POSCO在《关于商务部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株式会社POSCO对出口数据口头问题的答复》中称:POSCO在估算公司倾销幅度时,仅将出口至中国并*终销售给中国境内非关联客户的被调查产品用于计算出口价格的基础,POSCO出口至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企业,且在调查期内被这些关联企业用于生产下游非被调查产品或留作库存的部分并没有纳入到倾销幅度测算中。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将被调查产品转售中国的关联企业,只填报了中国关联企业*终销售给中国境内非关联客户的被调查产品的相关数量、价格、调整项目等相关数据,并没有提供调查期内被关联企业用于生产下游非被调查产品的进一步加工数量或留作库存产品的数量等相关数据。例如,通过关联公司销售给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和青岛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被调查产品时,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和青岛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仅在表3-5中填报了上述两家公司对外转售给非关联客户的相关数据,并没有填报其用于生产下游非被调查产品进一步加工或留作库存的相关数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了*******市场。调查机关认为,上述被调查产品由韩国境内被出口至POSCO在中国境内的关联企业,已经进入*******境内,不管这种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被调查产品是被POSCO在中国境内企业用于进一步加工亦或留作库存,均属于进入*******境内的被调查产品,均应填报相应的数据,纳入倾销幅度的计算。
由于POSCO没有填报公司出口至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企业用于进一步加工或留作库存的被调查产品的相关数据,且交易数量较大,致使调查机关无法获知这些数量众多的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被进一步加工的数量、加工费用,留存的库存数量及其型号等数据,造成整个公司出口相关数据不完整,调查机关无法根据公司填报的出口数据为基础来完整、准确地确定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初裁中暂以申请人提供的调查期内韩国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 价格调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 正常价值部分。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认为,POSCO主张的提前付款折扣、内陆运费(工厂至分销仓库)、内陆运输费(工厂/仓库至客户)、售前仓储费用、出厂装卸等相关费用、包装费用、信用费用、利息收入、售后服务费用、其他需要调整项目等提供了初步证据,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 出口价格部分。
基于在初裁时调查机关暂以申请人提供的调查期内韩国出口价格作为POSCO出口价格,调查机关暂按申请人调整主张,对出口价格进行调整。
4. 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以申请人提供的中国海关统计的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原产于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价格作为CIF价。
其他韩国公司
2018年7月23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韩国驻华使馆,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其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分析比较了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书提供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地反映韩国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根据申请书提供的信息确定其他韩国公司的倾销幅度。
印度尼西亚公司
2018年7月23日,调查机关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发起反倾销调查。当日,调查机关通知印度尼西亚驻华使馆,并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时间登记参加调查,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立案后,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调查问卷,并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印度尼西亚出口商/生产商提交答卷。
调查机关尽*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也尽*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提醒不配合调查的结果。对于调查机关已尽通知义务但没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调查的公司,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可获得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其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分析比较了在调查中获得的信息,认为申请书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合理的反映印度尼西亚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且已被调查机关初步核实。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根据申请书提供的信息确定印度尼西亚公司的倾销幅度。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至出厂水平进行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三)倾销幅度。
经计算,各公司初步裁定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欧盟公司: 43.0%
日本公司:
1.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 18.1%
(NIPPON YAKIN KOGYO CO., LTD)
2. 其他日本公司 29.0%
(All Others)
韩国公司:
1. 株式会社POSCO 23.1%
(POSCO)
2. 其他韩国公司 103.1%
(All Others)
印度尼西亚公司 : 20.2%
四、国内同类产品、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类产品是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或与倾销进口产品特性*相似的产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 物理和化学特性。
现有证据显示,国内生产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上相同,都是指除冷轧以外的,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不锈钢钢坯为矩形(正方形除外)截面,或其他不锈钢半制成品。不锈钢热轧板/卷是由不锈钢钢坯经过热轧等工序后制得,呈卷状或板状,不分宽度和厚度。
2. 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
现有证据显示,国内生产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与被调查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基本相同。均是主要以铁水、铬、镍和不锈钢废钢为原料,根据要求会加入少量铌、铜、钛、锰等合金元素,通过连铸设备浇铸成坯,经过热轧机制得不锈钢热轧板/卷。
3. 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和消费者评价。
现有证据显示,国内生产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应用于船舶、集装箱、铁路、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国内生产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部分产品通过贸易商代理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二者存在相同的客户群体,部分国内用户既购买、使用被调查产品,也购买、使用国内生产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国内下游客户认可国内产品,二者在国内市场上存在竞争。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和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消费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国内生产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
申请书中,申请人以不锈钢钢坯为口径统计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量。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口径存在漏算产量或重复计算的情况,而按照不锈钢钢坯商品量加上不锈钢热轧板/卷产量为口径计算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的产量,可以避免漏算少量不锈钢钢坯对外销售的情况,*大限度避免重复计算,更为合理。
根据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提供的数据,调查期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全国总产量2014年为1095.04万吨、2015年1105.52万吨、2016年1210.76万吨、2017年1173.70万吨和2018年1-3月276.03万吨,同期,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合计产量分别为713.78万吨、764.98万吨、916.09万吨、893.28万吨和224.62万吨。本案申请人及支持企业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分别为65.18%、69.20%、75.66%、76.11%和81.37%。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及支持企业可以代表国内产业,其数据可以作为损害和因果关系分析的基础。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上述国内生产者。
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第一,本案被调查产品涉及三个产品,申请人在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申请时,并未证明其满足三个产品的申请人主体和国内产业代表性要求;第二,申请人以不锈钢钢坯为统计口径计算国内产业代表性过程存在错误;第三,申请人在计算产业总产量过程中,不应排除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和振石集团东方特钢有限公司(原浙江东方特钢有限公司);第四,申请人未将与国内进口商存在关联的宝钢不锈钢公司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同类产品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超过25%,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符合《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在进一步评论意见中,申请人按照不锈钢钢坯商品量加上不锈钢热轧板/卷产量计算全国总产量及产业代表性,并且补充提交了相关数据和证据材料。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基于前述已认定本案被调查产品为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有关利害关系方关于按照三个不同产品计算申请人主体资格与国内产业代表性的主张不予接受。
第二,如前所述,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按不锈钢钢坯商品量加上不锈钢热轧板/卷产量为口径计算产业代表性。
第三,初步证据显示,与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和振石集团东方特钢有限公司分别存在关联的印度尼西亚生产企业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市场出口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接受日本应诉企业的主张,将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和振石集团东方特钢有限公司包括在国内产业范围之内,计算全国总产量时包括上述两家公司的相关数据。
第四,宝钢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调查产品进口商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将宝钢不锈钢有限公司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一)累积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就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的适当性进行了调查。
倾销调查期内,来自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均存在倾销,倾销幅度均在2%以上,不属于微量的倾销幅度,足以对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倾销调查期内,来自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均超过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
调查显示,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倾销进口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产品用途、原材料、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企业均通过直销、分销等方式在国内市场销售倾销进口产品,占有国内市场相应的市场份额;各生产商或销售商具有相同或类似的定价策略;倾销进口产品拥有相同的客户群体,国内下游用户可以自由采购和使用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倾销进口产品。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调查显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物理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消费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相互竞争,价格是影响产品销售的重要因素。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相同或类似,均通过直销、分销等方式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二者的客户群体相同且存在交叉,国内下游用户选择采购、替代使用倾销进口产品以及国内同类产品;各种来源产品的销售没有明显的时间和地域偏好。据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欧盟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调查机关应审查每一个欧盟成员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是否低于3%;且损害调查期的*后12个月,从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占进口总数量的比例不足3%,属于可忽略不计。日本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日本对中国出口的不锈钢钢坯的数量占中国不锈钢钢坯总进口量的3%以下,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欧盟、日本、韩国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分别主张,自本国进口的产品与其他国家进口产品的竞争条件不同,在产品型号、进口数量变化和价格变化上存在显著差异,进行累积评估是不适当的。韩国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从韩国进口的产品定向供应或为加工贸易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申请人主张,第一,欧盟各成员国应被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单独审查;确认进口产品数量是否可忽略不计的期间应为倾销调查期,在此期间自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占进口总数量的比例约5%,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属于“同一类产品”,因此不应当单独计算不锈钢钢坯的数量。第二,不同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替代性和相似性,彼此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应当进行累积评估。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第一,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规定,累积评估时应根据某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来确定,即应考察欧盟整体的进口数量,并非单独考察各欧盟成员国的进口数量。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倾销调查期内来自欧盟的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占进口总数量的比例超过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不接受欧盟有关利害关系方的相关主张。
第二,如前所述,本案被调查产品为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调查机关对日本应诉公司单独计算不锈钢钢坯进口量的主张不予接受。
第三,关于产品竞争问题,如前所述,调查机关已分析上述四国(地区)的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第四,国内产业可以生产与韩国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韩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也同时销售给其他非关联下游用户。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不接受上述利害关系方的主张。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进口数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倾销幅度不属于微量,倾销进口产品之间、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数量。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相对于中国国内生产或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进行了调查。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26.35万吨、20.82万吨、23.08万吨、68.99万吨和51.46万吨。除2015年同比下降20.96%,2016年同比增长10.84%,2017年同比增长198.89%,2017年比2014年累计增长161.86%,2018年1-3月同比增长626.22%。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进口的**数量总体大量增加。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比例分别为1.76%、1.26%、1.30%、3.76%和10.44%。2015同比下降0.49个百分点,2016年同比上升0.04个百分点,2017年同比上升2.45个百分点,2018年1-3月同比上升8.84个百分点。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总体呈上升趋势。
(三)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机关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行了调查。
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时,为确保可比性,两者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比较。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国内进口清关价格和国内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
调查机关在中国海关统计的倾销进口产品到岸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损害调查期内汇率、关税和国内进口商的清关费用,对倾销进口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将调整后的进口价格作为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其中,汇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各月度平均汇率算术平均得出;进口税率根据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公布的各税则号适用的*惠国税率或协定税率;关于进口清关费用,本案提交答卷的国内进口商伊藤忠丸红钢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答卷中提交了清关费用。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以这两家公司提交的清关费用算术平均值作为计算清关费用的依据。
按上述方法调整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分别为15768元/吨、16248元/吨、13050元/吨、12903元/吨和11508元/吨,总体呈下降趋势。2015年同比上升3.04%,2016年同比下降19.68%,2017年同比下降1.13%,2018年1-3月同比下降18.31%,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累计下降27.02%。
调查机关在对《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汇总的基础上,以国内同类产品出厂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国内同类产品价格。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分别为8101元/吨、6938元/吨、6970元/吨、9062元/吨和8899元/吨。其中,2015年同比下降14.36%,2016年同比上升0.46%,2017年同比上升30.02%,2018年1-3月同比下降8.78%,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
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按不同金属含量可分为200系、300系、400系和其他系等规格,这些规格的产品在中国市场上相互竞争,且存在一定的价格差异。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按不同规格对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分别进行价格比较。
提交答卷的应诉企业所提供的数据和相关利害关系方按照调查机关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信息显示,第一,欧盟对中国出口包括300系和其他系产品;第二,韩国对中国出口包括300系和400系产品;第三,日本对中国出口包括300系、400系和其他系产品;第四,印度尼西亚对中国出口主要为300系产品;第五,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包括上述所有四类产品。因此,调查机关对实际对中国出口的300系、400系和其他系三个规格的产品进口价格进行了上文所述的汇率、关税和清关费用的调整后,与相同规格的国内同类产品进行了比较。
(1)300系产品。
由于无法直接获得各规格进口产品的价格、数量等数据,调查机关暂依据以下信息确定各国(地区)的300系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第一,由于欧盟、印度尼西亚未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暂依据中国海关统计自欧盟进口的全部被调查产品数量和金额确定300系产品价格数据,暂依据中国海关统计自印度尼西亚进口的全部被调查产品数量和金额确定300系产品价格数据;第二,依据日本和韩国相关应诉企业提交的300系产品价格数据。
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300系倾销进口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23495元/吨、26887元/吨、21860元/吨、15093元/吨和11858元/吨。其中,2015年同比上升14.44%,2016年同比下降18.70%,2017年同比下降30.96%,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下降35.76%,2017年1-3月为17968元/吨,2018年1-3月同比进一步下降34%。
根据国内5家企业提交的数据,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300系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13879元/吨、11225元/吨、10279元/吨、12442元/吨和12731元/吨。其中,2015年同比下降19.12%,2016年同比下降8.43%,2017年同比上升21.04%,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下降10.35%,2017年1-3月为13503元/吨,2018年1-3月同比下降5.72%。
(2)400系产品。
由于无法直接获得各规格进口产品的价格、数量等数据,调查机关暂依据以下信息确定各国(地区)的400系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第一,暂依据日本和韩国相关应诉企业提交的400系产品价格数据;第二,初步证据显示欧盟和印度尼西亚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中无400系产品,暂不考虑两国进口数据。
经调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400系倾销进口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9007元/吨、8030元/吨、8330元/吨、9181元/吨和9700元/吨。其中,2015年同比下降10.85%,2016年同比上升3.74%,2017年同比上升10.21%,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上升1.93%,2017年1-3月为9371元/吨,2018年1-3月同比上升3.51%。
根据国内5家企业提交的数据,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400系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5186元/吨、4347元/吨、4625元/吨、5787元/吨和5985元/吨。其中,2015年同比下降16.17%,2016年同比上升6.40%,2017年同比上涨25.12%,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上涨11.59%,2017年1-3月为6504元/吨,2018年1-3月同比下降7.97%,与2017年相比则继续上升。
(3)其他系产品。
由于无法直接获得各规格进口产品价格、数量等数据,调查机关暂依据以下信息确定各国(地区)的其他系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第一,由于欧盟未提交答卷,暂依据中国海关统计自欧盟全部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金额确定其他系产品价格数据;第二,暂依据日本相关应诉企业提交的其他系产品价格数据;第三,初步证据显示韩国和印度尼西亚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中无其他系产品,暂不考虑两国进口数据。
经调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其他系倾销进口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分别为28298元/吨、28846元/吨、27693元/吨、30610元/吨、和28357元/吨。其中,2015年同比上升1.94%,2016年同比下降4%,2017年同比上升10.53%,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上升8.17%,2017年1-3月为28904元/吨,2018年1-3月同比下降1.89%。
根据国内5家企业提交的数据,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其他系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20649元/吨、20809元/吨、15522元/吨、18223元/吨和16736元/吨。其中,2015年同比上升0.78%,2016年同比下降25.41%,2017年同比上升17.40%,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下降11.75%,2017年1-3月为19279元/吨,2018年1-3月同比下降13.19%。
调查显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生产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在物理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类产品,二者具有相似性和替代性。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直接竞争,下游客户采购产品时,进口产品价格是重要的参考因素。考虑到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及各规格进口产品的销售数量在国内的市场份额不断上升,调查机关初步认为,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
如前所述,由于无法直接获得各规格产品进口数量和价格,且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相关应诉公司未配合调查,调查机关在可获得信息的基础上,暂根据中国海关统计的自欧盟、印度尼西亚的倾销进口总量以及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数据估算损害调查期内300系、400系和其他系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上述三种规格的合计进口数量分别18.24万吨、21.31万吨、23.37万吨、68.13万吨、50.58万吨。这三种规格产品占倾销进口产品总进口量的主要部分,其价格变化趋势可以反映倾销进口产品的整体情况。
关于300系产品,损害调查期内,300系倾销进口产品与300系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总体均呈现下降,二者价格的差额大幅缩小,2017年比2014年下降72%。2018年1-3月,300系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已经低于300系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差额-873元/吨。300系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总体上升,由2014年约8万吨增长至2017年约50万吨。2017年300系倾销进口产品占同规格产品国内市场份额约为17%,2018年1-3月该比例达48%。300系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的整体下降对同规格以及整个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有较大的影响。为获得和维持一定数量的产品销售,2014年至2015年,300系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一直接近或低于其销售成本,2016年尽管受国内积极政策影响,其价格有所回升,但由于300系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大幅增加,进口价格持续下降,导致调查期期末300系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再次出现下降。300系倾销进口产品对300系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不利影响。
关于400系产品,400系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始终高于400系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二者变化趋势总体保持一致,均呈上涨趋势。400系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上涨1.93%,低于同期400系国内同类产品累计上涨幅度。400系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持续上升,由2014年的8.8万吨增长至2017年的15.6万吨,累计增长了77%。2018年1-3月同比增长18%。400系倾销进口产品占同规格产品国内市场份额由2014年5%增长至2017年的9%。受此影响,损害调查期内,400系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虽然有所上涨,但与成本的涨幅基本持平。2017年,400系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成本上涨29%,同期价格仅上涨25%。
关于其他系产品,其他系倾销进口产品价格2014年至2017年呈上升趋势,同期,其他系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先降后升。2018年1-3月,两者价格均出现下降。其他系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先升后降,由2014年的5.8万吨增长至2016年的6.8万吨,调查期后期逐年下降,但其占同规格国内市场份额为79%-92%。由于其他系的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远超过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其他系国内产品被迫通过降低价格实现了销售数量总体上升,由2014年不足0.5万吨逐年升至2017年的1万吨。调查期末,其他系进口产品的进口价格再次出现下降,其进口数量占同规格国内市场份额有所上升,同期其他系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也出现下降。其他系倾销进口产品对同规格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了不利影响。
上述价格变化说明,同规格的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具有明显的关联性,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对同规格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会产生影响。初步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规格的300系、400系和其他系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占国内产业全部销量的69-79%,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的绝大部分,另外21-31%的国内同类产品为200系产品。200系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与300系、400系和其他系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具有关联性。倾销进口产品对相应规格的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影响,也对包括200系产品在内的其他不同规格国内同类产品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整个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从整体来看,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呈总体上升趋势,2017年比2014年累计增长161.86%,2018年1-3月同比增长626.22%。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呈总体下降趋势,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下降18.17%,2018年1-3月同比下降18.31%。同期,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一直低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倾销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的差额缩小。倾销进口产品通过倾销行为,抢占中国市场份额,损害调查期内其市场份额累计增加8.68个百分点,而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整体下降。为维持一定的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被迫下降,2015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已经低于产品销售成本。2016年以来,尽管受淘汰落后产能等积极政策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有所回升,但由于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进口价格持续下降,导致调查期期末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再次出现下降。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四)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以下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数据见附表)。证据显示:
1. 表观消费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表观消费量呈持续增长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1500.84万吨、1647.11万吨、1770.39万吨、1836.43万吨、和493.16万吨。其中,2015年同比增长9.75%,2016年同比增长7.48%,2017年同比增长3.73%,2017年比2014年累计增长22.36%,2017年1-3月为444.81万吨,2018年1-3月进一步增长10.87%。
2. 产能。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呈持续增长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936万吨、936万吨、1076万吨、1076万吨和268.26万吨。其中,2016年同比扩产14.96%,此后产能保持稳定。
3. 产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713.78万吨、764.98万吨、916.09万吨、893.28万吨和224.62万吨。其中,2015年同比增长7.17%,2016年同比增长19.75%,2017年同比减少2.49%,2017年比2014年累计增长25.15%,2017年1-3月为219.13万吨,2018年1-3月进一步增长2.51%。
4. 国内销售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373.69万吨、365.81万吨、516.40万吨、502.68万吨和120.08万吨。其中,2015年同比减少2.11%,2016年同比增长41.16%,2017年同比减少2.66%,2017年比2014年累计增长34.52%,2017年1-3月为110.90万吨,2018年1-3月同比增长8.28%。
5. 市场份额。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呈波动下降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40.28%、38.54%、44.24%、41.52%和38.43%。其中,2015年同比下降1.74个百分点,2016年同比上升5.70个百分点,2017年同比下降2.72个百分点,2017年1-3月为39.59%,2018年1-3月同比下降1.16个百分点。
6. 销售价格。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后期出现下降。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8101元/吨、6938元/吨、6970元/吨、9062元/吨和8899元/吨。其中,2015年同比下降14.36%,2016年同比上涨0.46%,2017年同比上涨30.02%,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上涨11.87%,2017年1-3月为9755元/吨,2018年1-3月同比下降8.78%。
7. 销售收入。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收入总体呈增长趋势,后期出现下降。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302.71亿元、253.79亿元、359.91亿元、455.53亿元和106.86亿元。其中,2015年同比下降16.16%,2016年同比增长41.81%,2017年同比增长26.57%,2017年比2014年累计增长50.48%,2017年1-3月为108.19亿元,2018年1-3月同比下降1.23%。
8. 税前利润。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实现扭亏为盈,但后期大幅减少。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2.65亿元、-27.71亿元、1.74亿元、16.62亿元和3.13亿元。其中,2015年同比减少944.93%,2016年实现扭亏为盈,2017年同比盈利增加855.31%,2017年1-3月为12.04亿元,2018年1-3月同比盈利减少74.03%。
9. 投资收益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上升趋势,但后期出现下降。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0.37%、-3.94%、0.26%、2.34%和0.45%。其中,2015年同比下降3.56个百分点,2016年由负转正,2017年同比上升2.08个百分点,2017年1-3月为1.68%,2018年1-3月同比下降1.23个百分点。
10. 开工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总体呈上升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76.26%、81.73%、85.14%、83.02%和83.73%。其中,2015年同比上升5.47个百分点,2016年同比上升3.41个百分点,2017年同比下降2.12个百分点,2017年1-3月为81.69%,2018年1-3月同比上升2.05个百分点。
11. 就业人数。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总体呈增长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9324人、9803人、9590人、10256人和10717人。其中,2015年同比增长5.14%,2016年同比减少2.18%,2017年同比增长6.95%,2017年1-3月为10253人,2018年1-3月同比下降4.53%。
12. 劳动生产率。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先升后降。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766吨/年/人、780吨/年/人、955吨/年/人、871吨/年/人和210吨/季/人。其中,2015年同比上升1.93%,2016年同比上升22.42%,2017年同比下降8.83%,2017年1-3月为214吨/季/人,2018年1-3月同比下降1.94%。
13. 人均工资。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增长趋势。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70883元/年、71004元/年、79034元/年、89026元/年和23313元/季。其中,2015年同比增长0.17%,2016年同比增长11.31%,2017年同比增长12.64%,2017年1-3月为21214元/年,2018年1-3月同比增长9.89%。
14. 期末库存。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先降后升。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49.89万吨、54.32万吨、44.33万吨、44.26万吨和55.82万吨。其中,2015年同比增长8.88%,2016年同比下降18.39%,2017年同比下降0.15%,2017年1-3月为65.00万吨,2018年1-3月同比下降14.13%,但比2014年增长11.89%。
1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后期出现下降。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3月分别为129.21亿元、107.98亿元、119.22亿元、148.35亿元和31.55亿元。其中,2015年同比减少16.43%,2016年同比增长10.41%,2017年同比增长24.43%,2017年1-3月为54.74亿元,2018年1-3月同比下降42.35%。
16. 投融资能力。
损害调查期内,没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融资能力受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不利影响。
调查机关对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也进行了初步审查,证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8.1%-103.1%,不属于微量倾销,足以对国内市场价格造成不利影响。
初步证据显示,损害调查期内,为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增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均呈总体增长态势。国内产业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总体上升。由于劳动力成本普遍上升,人均工资持续增长。但国内产业已有产能并未得到充分利用,开工率维持在76-86%之间,期末库存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初步证据显示,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持续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压低影响。2014年至2015年,国内产业连续亏损、经营状况不断恶化,2015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同比减少2.11%,销售价格同比下降14.36%,低于同期产品的销售成本,导致销售收入减少16.16%,税前利润大幅下降944.93%,现金流量净额减少16.43%,投资收益率下降3.56个百分点,期末库存上升8.88%。
2016年,受国内产业调整政策等利好影响,国内产业也不断提高自身管理和技术水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增加,国内产业实现扭亏为盈,但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2017年,受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回升,销售收入、税前利润相应有所增长,但倾销进口产品量增价跌削弱了相关产业政策的效果。国内产业开工率下降2.12个百分点,产量减少2.49%,销量下降2.66%,市场份额下降2.72个百分点,劳动生产率下降8.83%。
2018年1-3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继续下降,尽管销售数量有所增加,但是销售收入、市场份额、劳动生产率、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现金流量净额等经济指标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达到历史*高。
综上,虽然国内产业生产和财务状况在个别年份有所改善,但受到倾销进口产品量增价跌的影响,损害调查期内,在国内需求稳定增长、积极的产业政策等有利市场环境情况下,国内产业仍然面临严峻的生产和经营压力,产能没有得到有效释放,市场份额处于整体下降趋势,期末库存较高,税前利润处于较低水平,企业投资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国内产业绝大多数指标良好,未受到被调查产品的损害。
申请人主张,整个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销售收入未伴随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长而增长,多项指标呈现下降趋势,国内产业生存面临巨大经营压力。
调查机关认为,认定国内产业是否受到实质损害不能仅依据国内产业部分经济指标的好坏,而应当综合考虑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调查机关综合考虑了全部指标的变化情况并认定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因此,上述利害关系方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调查机关审查了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审查了除倾销进口外的,同时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其他已知因素。
(一)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如前所述,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市场是一个竞争开放的市场,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相互竞争,价格是影响产品竞争的主要因素,进口产品价格是下游用户与国内产业议价的重要参考因素。
损害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数量由2014年的26.35万吨增长至2017年的68.99万吨,累计增长161.86%。2018年1-3月进口数量为51.46万吨,同比增长626.22%。倾销进口产品数量持续增加,各规格倾销进口产品占国内同规格型号的市场份额均有所增加,而且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2017年比2014年累计下降18.17%,2018年1-3月同比下降18.31%。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压低影响。损害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一直被迫低于倾销进口产品价格。国内产业为保持一定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甚至以低于同期产品销售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造成国内产业严重亏损。尽管受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影响,2016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出现回升,但因受到倾销进口产品量增价跌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上涨未给国内产业带来合理的利润,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率和投资收益率仍处于较低水平。调查期期末,倾销进口产品进口数量大幅增加626.22%,价格下降18.31%,致使国内产业被迫通过降价的方式销售产品,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和现金流量净额等经济指标均呈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通过倾销行为抢占中国市场份额,同时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造成压低影响,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空间受到明显的挤压,产能没有得到有效释放,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期末库存维持较高水平,税前利润较低,给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困难和压力。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除倾销进口产品以外的,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审查。
未有证据显示,未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外国与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的做法及它们之间的竞争、技术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生产率等因素,与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2014年以来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镍价大幅上涨且资源紧张,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经营产生影响,严格的环境标准造成企业成本上升,进而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此外,中国不锈钢产能明显过剩、过度投资、不锈钢企业间竞争、产品出口困难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关于原材料因素,在正常市场竞争中,产品价格会伴随成本、供求关系等变化。原材料镍的价格变化与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的价格有一定联系,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但并非是影响企业经营的**因素。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材料价格上涨的主张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关于环保的影响,未有证据表明严格的环保标准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第三,如前所述,未有充分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出现产能过剩或出现过度投资。企业竞争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国内产业整体出口数量较稳定,未有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出口困难。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利害关系方上述主张的因素不能否定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事实。
(三)有关利害关系方其他评论意见。
有关利害关系方主张,反倾销措施将会抬高进口不锈钢热轧板/卷的价格,增加下游产业的成本,不符合中国公共利益。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应诉公司关于反倾销措施将损害下游产业的利益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反倾销措施有助于维护公平贸易环境、稳定国内市场秩序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的合理回归。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对被调查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符合中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存在倾销,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表: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数据表
附表
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案数据表 | ||||||
项目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7年1-3月 | 2018年1-3月 |
全国总产量(万吨) | 1095.04 | 1105.52 | 1210.76 | 1173.70 | 302.65 | 276.03 |
变化率 | 0.96% | 9.52% | -3.06% | -8.80% | ||
国内表观消费量(万吨) | 1,500.84 | 1,647.11 | 1,770.39 | 1,836.43 | 444.81 | 493.16 |
变化率 | 9.75% | 7.48% | 3.73% | 10.87% | ||
被调查产品进口量(万吨) | 26.35 | 20.82 | 23.08 | 68.99 | 7.09 | 51.46 |
变化率 | - | -20.96% | 10.84% | 198.89% | 626.22% | |
被调查产品市场份额 | 1.76% | 1.26% | 1.30% | 3.76% | 1.59% | 10.44% |
变化率(百分点) | -0.49 | 0.04 | 2.45 | 8.84 | ||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元/吨) | 15,768 | 16,248 | 13,050 | 12,903 | 14,087 | 11,508 |
变化率 | 3.04% | -19.68% | -1.13% | -18.31% | ||
产能(万吨) | 936 | 936 | 1076 | 1076 | 268.26 | 268.26 |
变化率 | 0.00% | 14.96% | 0.00% | 0.00% | ||
产量(万吨) | 713.78 | 764.98 | 916.09 | 893.28 | 219.13 | 224.62 |
变化率 | 7.17% | 19.75% | -2.49% | 2.51% | ||
开工率 | 76.26% | 81.73% | 85.14% | 83.02% | 81.69% | 83.73% |
变化率(百分点) | 5.47 | 3.41 | -2.12 | 2.05 | ||
国内销售量(万吨) | 373.69 | 365.81 | 516.40 | 502.68 | 110.90 | 120.08 |
变化率 | -2.11% | 41.16% | -2.66% | 8.28% | ||
国内市场份额 | 40.28% | 38.54% | 44.24% | 41.52% | 39.59% | 38.43% |
变化率(百分点) | -1.74 | 5.70 | -2.72 | -1.16 | ||
国内销售收入(亿元) | 302.71 | 253.79 | 359.91 | 455.53 | 108.19 | 106.86 |
变化率 | -16.16% | 41.81% | 26.57% | -1.23% | ||
国内销售价格(元/吨) | 8101 | 6938 | 6970 | 9062 | 9755 | 8899 |
变化率 | -14.36% | 0.46% | 30.02% | -8.78% | ||
税前利润(亿元) | -2.65 | -27.71 | 1.74 | 16.62 | 12.04 | 3.13 |
变化率 | -944.93% | - | 855.31% | -74.03% | ||
投资收益率 | -0.37% | -3.94% | 0.26% | 2.34% | 1.68% | 0.45% |
变化率(百分点) | -3.56 | - | 2.08 | -1.23 | ||
现金流量净额(亿元) | 129.21 | 107.98 | 119.22 | 148.35 | 54.74 | 31.55 |
变化率 | -16.43% | 10.41% | 24.43% | -42.35% | ||
期末库存(万吨) | 49.89 | 54.32 | 44.33 | 44.26 | 65.00 | 55.82 |
变化率 | 8.88% | -18.39% | -0.15% | -14.13% | ||
就业人数(人) | 9324 | 9803 | 9590 | 10256 | 10253 | 10717 |
变化率 | 5.14% | -2.18% | 6.95% | -4.53% | ||
人均工资(元/年) | 70883 | 71004 | 79034 | 89026 | 21214 | 23313 |
变化率 | 0.17% | 11.31% | 12.64% | 9.89% | ||
劳动生产率(吨/年/人) | 766 | 780 | 955 | 871 | 214 | 210 |
变化率 | 1.93% | 22.42% | -8.83% | -1.94% |